一、二人以上 1.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2.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 存在着“二人以上”均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和“二人以上”中仅有一部分人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换言之,现实中存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故意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但仍应认定其与达到法定年龄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为共同犯罪。例如,13周岁的人与16周岁的人,共同轮奸妇女的,应认定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对16周岁的人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再如,13周岁的人与16周岁的共同抢劫他人财物的,应作为共同犯罪处理,进而合理地处罚16周岁的人(如主犯、从犯)。 如果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则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15周岁的甲谎报年龄而被“正式”录用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甲与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联防队员乙共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如若承认存在行为人具有故意但没有责任能力的现象,也应得出相同结论。例如,达到了法定年龄的A与B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但A没有责任能力。对此,应认定A与B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即使不能查明谁的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或者查明A的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B也应对该伤害结果负责。如果A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B共同故意实施符合甲罪客观要件的违法行为,应认定A与B成立甲罪的共犯,只不过因为B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不能对其定罪量刑。 例如行为人帮助其子实现强奸案。 二、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是否承认片面共犯,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共同犯罪的因果性。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包括物理的因果关系与心理的因果关系。 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例如,甲明知乙(二人无通谋)将要入室抢劫丙的财物,为了“帮助”乙,甲提前将丙殴打致昏;乙进人丙家后发现丙昏迷,便窃取了财物。在这种情况下,乙不承担抢劫罪的责任,甲应当对乙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既遂)。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3.同时犯;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藏赃物、销售赃物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三、共同行为 “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正犯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